案情回放:
岳麓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先生在未征得含黄先生在内的共同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私占公共露台,不仅侵害了原告黄先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公共权益,而且客观上影响了黄先生房屋的通风及采光。
最终,法院判决:限杨先生在7日内拆除该房屋公共露台上的延伸水泥板及窗口的不锈钢窗户,全面恢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公共部分的原状。如杨先生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应当向黄先生以100元\天支付延迟履行金。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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