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显示,冉某、杨某、谭某(均另案处理)负责A小区水电维修。2020年11月的一天,杨某对冉某说A小区失窃,警方尚未破案,且只有两名保安看管。二人便商议,一同盗窃该小区铝合金纱窗。谭某发现后,与二人共同作案两次。
被告人韩某明知冉某等人所销售的铝合金纱窗系犯罪所得,仍先后9次以共计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收购约2吨铝合金门窗。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收购的铝合金门窗价值人民币28069.73元。
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明知所收购的物品是犯罪所得仍予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韩某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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