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图纸、清单总价包干,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审计结果?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幕墙铝合金门窗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位于南京某地块项目幕墙、铝合金门窗工程,合同金额为39,85万余元,按图纸、清单总价包干方式计价。

合同另外约定工程办理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交齐全且合格的结算资料,被告收到结算材料后180日内出具工程竣工结算报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案涉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于2020年12月21日完成。

2022年11月9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结算资料,主张固定合同价39,85万元、合同外签证1,45万元、2%的按期完工奖励。

庭审中被告称,经甲方审计发现幕墙施工单位未按施工图纸进行铝合金线条的施工,涉及13个单元,造价285万元,其中6个单元是原告施工范围,285万元中140万元应属于原告未施工的造价。

南京法院观点: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幕墙铝合金门窗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因2022年11月9日原告就将结算资料递交给了被告,根据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后180日内出具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并在付款周期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被告未按约出具,并称原因系被告与甲方就合同内及签证部分有争议所致。

但原被告的合同并未约定双方间的结算是以被告与甲方的结算为前置条件,故被告未按期与原告结算可视为认可合同内并无扣减,现原告为减少争议,自愿扣减有争议部分即140万元。故原告向被告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总结:

1、总价包干实际就是固定总价合同,而固定总价属于免于司法鉴定就可以强制结算的范畴。所以,只要合同内的工程量全部完成,甲方就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支付承包人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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