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民生打击犯罪专项行动!上海市检察机关召开新闻发布会

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近年来,上海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侵害民生犯罪,筑牢城市安全底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18年,上海检察机关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开展了专项打击行动。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打击长江经济带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守护城市绿水青山。

2018年起诉169件283人

法院判决145件248人

环境资源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2016年10月起,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集中管辖本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一审刑事案件,形成了精准化打击、多元化监督、专业化办案、社会化治理、法治化服务相结合的全方位工作格局,先后办理了4件公安部、环保部、高检院联合挂牌督办的长江流域污染环境案,金山亭林“12·26”特大污染环境案等一系列重大有影响案件。

去年5月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苏浙皖检察机关会签《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推动建立长三角环保一体化检察协作机制。

保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高压态势,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2018年起诉169件232人

法院判决150件203人

案例

案例一

上海某门窗系统有限公司、龚某某、贺某某、向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铝合金门窗的生产,该公司在2012年投产成立时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环评,在未配备相应环保设施的情况下擅自生产。该公司生产车间西北侧为铝材表面处理池,表面处理池自北向南共有1-5号处理单元,每个处理单元均设有阀门管道与一根总管相通,该总管排放口位于公司北侧围墙脚处的雨水沟渠,最终通至公司外侧雨水窨井。

被告人龚某某2013年至上海某门窗系统有限公司工作,案发时任厂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生产管理;被告人贺某某2014年至该公司工作,担任喷涂车间生产班长,是向某某的上级,主要负责水处理、喷粉、木纹转印;被告人向某某2015年至该公司工作,在该公司喷涂车间内从事洗涤工作,负责用清洁剂和铬化剂洗涤金属件,并定期打开1号、3号、5号处理单元池的阀门将洗涤后的废水通过上述总管排放至车间外面的雨水沟渠,最终通至公司外侧雨水窨井。

2017年12月13日,松江区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例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排放污水的情况。经检测,该公司上述5个处理单元池内、总管排口处雨水沟渠内、东外侧雨水窨井内均检出锌、铬、锰等重金属,其中总管排口处雨水沟渠内废水中铬浓度为55.6mg/L,东外侧雨水窨井内废水中铬浓度为1.29mg/L,除油后清洗1号池中PH值为5.48。该公司在未申报通过环评及设置污水处置设备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将铝合金表面处理中产生的含有超标重金属的有毒废水通过暗管向外环境排放,严重污染环境。

公安机关接到环保部门移送的线索后,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并对龚某某、贺某某、向某某采取强制措施。2018年6月7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单位上海某门窗系统有限公司、被告人龚某某、贺某某、向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7月19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某门窗系统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上海某门窗系统有限公司赔偿环境损害数额人民币36余万元,鉴定评估费人民币2500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就污染环境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主要做法

1、严格依照法律,追加单位犯罪。上海铁检院经审查后认为,龚某某系该公司厂长,贺某某、向某某是在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过程中实施了污染环境行为,且收益都归公司所有,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承办检察官针对此情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要求补充该公司犯罪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上海铁检院根据法律和证据追加该公司单位犯罪并起诉至法院。

2、提起公益诉讼,让污染环境者为治理受损环境买单。上海铁检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不仅追究单位和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考虑到该公司的行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后果,治理污染需要政府支出较大费用,公诉部门主动将线索移交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准确测算出治理受损环境的费用,针对污染环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让违法者为污染环境买单。在公开庭审过程中,该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当庭对公司的污染环境行为向社会赔礼道歉。

警示意义

1、立足办案加大生态保护力度,筑牢司法防线。长江经济带的发展要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上海作为长江经济带的龙头,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尤其重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全面加强长江“母亲河”生态环境保护。

2、对污染环境行为实行零容忍,形成司法震慑。该案件为公司经营者敲响警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公司作为经营行为的主体,必须时刻牢记“莫污染,污染必被罚”。通过办理该类案件,检察机关充分履职,使污染环境者付出刑事和民事的代价,体现了检察机关惩治污染环境犯罪、打赢污染环境防治攻坚战的决心和勇气。通过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督促全社会树立环保理念。

3、加强内部协作与配合,实现刑民共用。上海铁检院以全市破坏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为契机,加强专业化建设,成立了环资检察办案组,并且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在本案中,环资检察办案组将发现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线索第一时间移交给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并配合协作,共同调查取证,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庭审理时公诉检察官和公益诉讼检察官共同出庭,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实现了较好的效果。

案例二

卿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9日,嘉定公安机关接到市民报警电话,称其接到一家自称为某装饰公司员工的电话,对方在向其推销房屋装潢工程时能准确说出其姓名、手机号、房产地址等个人信息,该市民感觉个人信息被侵犯,于是报警。民警调查发现位于嘉定区的一家装饰公司嘉定分公司内有人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嫌疑,并在搜查后发现该公司存储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同日,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卿某某被传唤至派出所,其主动交代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

经查,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间,犯罪嫌疑人卿某某在担任某装饰公司上海嘉定分公司负责人期间,通过邮件两次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多个包含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房屋面积、交易金额、签约时间等信息的文件,内含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400余条。

2018年8月30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卿某某提起公诉,同年9月20日,卿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主要做法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区分为高度敏感信息、相对敏感信息及普通个人信息三类,并设定不同的入罪标准,分别为高度敏感信息五十条以上,相对敏感信息五百条以上,普通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

本案中,涉案信息包含了姓名、电话号码、房屋地址、房屋面积、交易金额、签约时间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虽然不能够直接体现公民个人的财产状况,但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往往被用于“精准”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因而可以被认定为相对敏感的交易信息,且数额远远超过入罪的500条。因此,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非法获取相对敏感的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2400余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警示意义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的现象逐渐增多。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正式入刑。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对该罪作出修改完善,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提升了法定刑幅度。但近年来,该罪依然处于高发态势,甚至逐步与电信诈骗、绑架勒索等高危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更加严重。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极其重要,也尤为迫切。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准确把握信息的实质特征。在定罪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获利金额、犯罪次数、危害结果等,尽可能做到罪责刑相一致,以保证犯罪责任承担与社会危害后果相当。

公民除了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护、谨慎提供重要的个人信息外,面对有可能侵犯自己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或者意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的时候,千万不能轻视之,警以免遭受重大损失。更重要的是,不要为了牟私利,非法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免责声明:本文章如果文章侵权,请联系我们处理,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于本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