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在小区楼下的车被天上飞来的窗户砸坏,谁来赔偿?日前,长沙肖先生被砸坏的车就引来了这样一个纠纷。
2018年5月29日晚21时左右,开福区某大厦23楼一房间的卧室窗户损坏砸下,致使肖先生停在楼下的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向肖先生支付了保险理赔款1.5万余元。同年6月11日,肖先生将索赔的权利转让给该保险公司。
被告李某辩称:被告李某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因此也不存在要被告李某代位求偿的问题。
被告李某的房屋处于出租状态,随着房屋的出租,使用权和管理权相应的移交。房屋出租时,被告李某已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租赁时间内,承租人未通知其房屋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因此事故的发生与其没有关系。
被告李某认为自己不是适格被告,要求法院追加承租人王某为本案的被告。
开福区法院认为,关于被告李某请求追加王某为被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告李某作为房屋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人王某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驳回其申请。
2018年12月12日,开福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5506元。
法官提醒
“高空坠物”砸伤人或砸到车等,一般谁来担责?
一、能找到具体责任人。
如果是小区公共部位的瓷砖、墙体脱落等情况造成他人损害的,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是从房内向楼下抛掷物品(如小孩抛掷玩具、住户从楼上扔垃圾等),或是窗户、花盆、拖把等物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具体侵权人(抛掷人)承担责任。如果是无民事责任或者限制民事责任的小孩,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找不到具体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要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物业公司应及时履行职责,排除安全隐患;居住在二楼以上的住户一定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及时检查维修家中的门窗、室外的空调、晾衣架等;同时最好不要在阳台、窗台上摆放花盆、板块等杂物,防止意外坠落伤人。此外,一定要加强对小孩的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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