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营噪音影响生活,一居民起诉铁路公司 法院敦促企业出资安装隔声窗

案例显示,某铁路客运专线于2008年11月8日开工建设,2013年3月20日全线铺通,2013年11月20日通过了初步验收,2013年12月1日全线开通试运营。某铁路客运专线从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县穿过,东西走向,铁路系高架形式,距离地面约25米,线路两侧安装了用于隔声降噪的声屏障。原告张某某及家人居住和经营农家乐饭店、旅馆的三处房屋位于铁路南侧,与高架铁路桥墩的距离分别约为84.4米、90.6米、117.4米。

原告张某某认为,该铁路修建过程中和运营后产生的噪音污染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生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排除危害、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线路两侧安装了用于隔声降噪的声屏障,依照《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对距离铁路边界外轨中心线30米处的噪声检测结果为:昼间等效声值54.3dB,夜间等效声值45.3dB;依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对原告张某某三所房屋处的噪声检测结果为:昼间等效声值分别为55.7dB、55.6dB、54.5dB,夜间等效声值分别为43.2dB、43.5dB、42.2dB,未超出《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和《声环境质量标准》所规定的限值。2019年12月,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张某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本案中铁路噪声虽未超过标准,但确实对群众生活产生一定影响,且涉及面较广,为确保案结事了,为百姓带来更安宁生活,天津、北京两地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联合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积极敦促被告承担企业责任,出资为铁路沿线地区安装了隔声窗,从根源上化解了纠纷。

红星新闻记者祁彪赵倩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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