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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鼓声声催奋进,旌旗猎猎踏征程。在开封市“十四五”征程中,高质量发展是主要“关键词”。市委书记高建军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思路,健全推进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把2021年作为项目建设年、环境建设年、作风建设年,以高标准高质量推动新时代民营经济“两个健康”的实际行动,为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开封绚丽篇章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服务企业面对面解决问题实打实
企业服务日座谈会现场,针对企业关心的环评审批、执法检查、问题整改、危废储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等问题及意见建议,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一一回应,现场答复,并及时跟进解决。
关于环评审批——
“我现在正在对一处建设用地老厂房进行厂房装修,准备开一家断桥铝合金窗加工厂。此前我咨询过区环保人员,他们说现在加工铝合金门窗可以不用办环评手续,在没有喷漆、打胶的情况下可以加工生产。他们说的情况到底对不对?厂装修好,要生产前还有什么手续要办的吗?”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现场答复:根据生态环境部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项目直接豁免,不需要再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环保手续。
关于执法检查——
“环保检查部门较多,全年施工作业天数偏少,企业生存压力大,有什么解决方法没有?”“不同层次的环保执法人员重复检查,甚至有时候检查标准都不统一,能不能出个统一标准、尽量避免重复检查?”“有的检查能不能以整改为主不要直接处罚和关停?”
关于排污——
“我们净水厂正在进行厂区建设,将来处理过的废水要排入东郊沟,需要申请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我们申请入河排污口都需要什么说明材料?另外,对于入河排污口有没有什么要求或者标准?”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现场答复:申请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如环评,发改委关于项目的批复,排污许可等;(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产污环节、排污设施、工艺与设施运行情况的简要说明。口门的设置一般来说一是要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监督检查;二是应设置在设计洪水淹没线以上;三是口门不得设暗管通入河道。
关于问题整改——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现场答复:全省以及全市锅炉拆改分为两个阶段:2017年以前为第一阶段,2018年~2020年为第二阶段。河南省、开封市在大气攻坚方案中对于锅炉拆改均有明确的表述。2017年攻坚方案中要求,“依据当地集中供热、供气管道覆盖情况,不断扩大燃煤锅炉拆改范围,持续减少燃煤污染排放。城市建成区和县城全面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2018年省、市攻坚方案中关于锅炉拆改有明确的规定,对于10蒸吨以上锅炉拆改进行奖补,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原文“在全省完成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改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20年年底前,基本淘汰省辖市规划区内35蒸吨锅炉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4万元/蒸吨资金补助。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补助”根据上级规定,该企业锅炉拆改不在奖补范围。关于企业反映环保问题被不断检查和答复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将在一周内予以解决。
关于危废储运——
“当前企业危废处理都需要运往外地,成本相对较高。如果在开封本地,公司自己做危废处理或者园区统一设置一个危废处理项目可否,有没有相关政策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现场答复: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置工作。因为危险废物处理项目高度敏感,并且对区域环境要求高。为此,在市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开封市在祥符区黄龙产业集聚区引进了大公环境资源(开封)有限公司,其环评于2020年12月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批复。项目建设规模为年处置各类危险废物5.5万吨,目前各项手续已基本完备,正在准备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可满足我市产生危废的企业相关处置要求,危废处理无需再运往外地,这样将会极大节约开封市危废产生量大的企业的处置成本。
关于汽车服务业问题——
“汽车服务业目前存在环评手续不好办理、对设备以及标准不明确以及由于因污染天气预警造成停工较多等问题,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法没有?”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现场答复:近三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指示精神,生态环境部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正由“重审批,轻监管”朝着“轻审批,重监管”迈进。比如:生态环境部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大幅度降低或取消了部分行业项目的环评类别和等级,其中30多个小类由报告书降为报告表或由报告表降为登记表,10多个小类取消部分报告表,30多个小类取消登记表。比如:汽车修理厂和4S店,“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使用有机溶剂的”才需要行政审批,其余的予以豁免。今年开封市还没有审批过此类项目,说明新建的汽车修理厂和4S店都符合豁免条件。另外,从2019年开始,我局为优化营商环境把审批时间进行了大幅度压缩,报告书由60天压缩为20个工作日,报告表由30天压缩为10个工作日。行政审批是环境准入的第一关,也是项目落地的关键一关,没有办法办成即办件,但是我们承诺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审批一定会越来越优化,会越来越让企业感受到办事的便捷快速。
“针对维修汽车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漆渣、废机油、废机油桶、过滤棉等,目前我市废机油回收企业有6家,全部收集、经营处置单位于2021年1月22日在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了公示,目前全省经营处置单位110多家,可以在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上查询……”
“从你们填报绩效分级材料所显示产品类型看主要是针剂、粉剂,这类产品不属于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的制药行业类型,所以填报其他是没问题的。对于这类非重点行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目前政策上管控是不做要求,所以说就不存在评级的事项。”
…………
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诸如环评审批、问题整改、危废储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执法检查多头执法、多标准执法等具体环保问题,企业负责人与生态环境局的负责同志进行了面对面交流,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一一作出回应,实打实解决问题。
立竿见影信心满怀
“就在会议召开后的第二天,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科科长带领鼓楼分局负责环境监管的副局长到企业开展现场办公,我们反映的环评手续问题一天解决。”
“以前困惑和不理解的地方,今天的会上一次性讲透了。以后,我们还要多研究政策,多了解法规,有问题及时解决,这样企业才能蒸蒸日上。”
“这次是环保部门和我们面对面交流,下次能不能再安排税务部门、金融部门和我们面对面交流,我们希望这样解决实际问题的交流越多越好!”
“优化营商环境绝不是一句空话,这得益于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举措。只要听党话、跟党走,我们企业的发展一定会越来越强,开封一定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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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紧紧围绕落实落细民营经济“两个行动”任务要求,从坚持抓顶层设计促机制完善、注重抓载体建设促服务创新、全力抓政策落地促活力增强3个方面着手,去年全市市场主体增长9.6%,民营经济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65%,开封创建全省民营经济“两个健康”示范市工作取得扎实成效。随着开封营商环境的日益优化,来汴投资的企业越来越多,他们到了开封心安下来,事儿干起来,一定能和开封一起在发展新征程中实现新的跨越。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今后我们将持续开展企业服务日活动,聚焦企业需求、解决企业难题,真正做到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用精神的力量鼓起迈上新征程、奋进新时代的强劲风帆,为企业办更多实事,通过一桩桩一件件实事,助力开封高质量发展。”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张志军说。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目录清单(试行)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激发市场活力,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我市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创造良好营商执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2020年度排污单位一体化专项执法方案》等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目录清单(试行)》。
2.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3.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能及时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维修、停产、限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的。
4.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主动纠正,且未污染环境的。
5.违反物料扬尘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主动完成整改的。
6.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的行为:首次发现,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主动整改的。
7.不属于生产工艺的偶发性行为:对生产设施、设备维修实施刷漆补漆(如防锈蚀)或者焊接(维修部件)等不属于生产工艺、工序或者工段中的偶发性行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主动整改的。
8.未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要求实施停产限产的行为:生产经营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停产限产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等,经相关部门同意,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
9.大气、水在线监控数据超标的行为:在线监控自动监测水日均值数据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且不连续超过1日;大气时均值数据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主动整改的。
10.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或者其他污染物超标倍数在0.2倍以下,能及时主动完成整改达标排放的。第一类污染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标的除外。
11.其他行为: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不予罚款处罚的同时应当予以行政指导,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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