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权主要是基于三点:1、相关法规的规定;2、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3、物业管理公司本身负有的、对物业承担的保值、增值的职责。
(一)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张贴小广告行为有管理权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
1、《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以上两个规定说明:居住小区的小广告属于自设广告,其广告形式为“其他形式”,所以,其张贴小广告的行为也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如其未履行审批手续,是一种违法行为。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可认为在小区内自家窗户上张贴广告的行为属于不合理的物业使用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制止其行为,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3、《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即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三)劝阻、制止损害他人物业或妨害物业管理的行为;对造成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该规定说明:在自家窗户上张贴小广告的行为可认为是属于损害他人物业或妨害物业管理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进行管理。
4、《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房地产产权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损毁设施、设备及其他有危及房屋安全行为的;(三)私搭乱建,乱停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绿地或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居住小区景观,制造噪声扰民的。
该规定说明:小广告行为可认为是属于影响居住小区景观,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
(三)物业管理公司本身负有的、对物业承担的保值、增值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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