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时,《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中有关条款涉及的窗户可开启部分的有效面积怎么确定?
问题描述:《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3.2.2条款涉及到的面积是指窗户的面积?还是指窗户可开启部分的面积?或可开启部分的有效面积?
规范要求: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有关规定:
3.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专家释疑:
以上条款涉及到的面积是指窗户可开启外窗的面积而非可开启部分的有效面积。若外窗只有开启扇没有固定扇,楼梯间、前室的可开启外窗面积就是窗户的面积;若只有部分开启扇,则该外窗的可开启外窗面积为开启扇窗框宽度与高度的乘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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