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谣村干部“原来是夜场卖酒的” 一村民被判侵权

随后,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陆某赔礼道歉并支付自己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判决作出后,陆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本案主审法官马文红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马文红提示,村务工作人员及公职人员的个人名誉与普通公民相当,与普通公民同等保护。群众对于村务工作或者公职人员有诉求意见的,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反映,而不能采取侮辱诽谤侵害工作人员人格名誉的不法手段。公民的言论自由亦有边界,侮辱人格或散布不实消息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行为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围,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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